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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来源:时间:2018-09-21 10:13:26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1号)精神,结合呼和浩特市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认真执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以及全国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依法治志,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不断进步和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落实地方志法规制度,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开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依法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依法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法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依法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3.坚持全面发展。以围绕中心、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推进依法治志为主线,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开发利用、方志馆建设、信息化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全市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5.坚持质量第一。正确处理地方志编纂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坚持求真务实,确保质量,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观、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6.坚持修用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目标,不断提高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开发利用领域,增加开发利用途径,形成修用结合、良性互动机制。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呼和浩特市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全面实现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综合年鉴全覆盖,即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全市地方志事业基本走上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理论研究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编纂出版《呼和浩特市志》(1986—2015);2019年完成各旗县区二轮续志编纂工作,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我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规划任务。
2.创新年鉴编辑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参与的年鉴工作机制。加快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增强年鉴可读性和实用性,扩大年鉴的社会影响力。到2018年,实现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全覆盖,各旗县区一年一鉴,连续出版,公开发行。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编辑出版专业年鉴,努力形成全市地方综合年鉴与各类专业年鉴协调发展的格局。
3.拓宽修志工作领域。加大对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村镇志等编修工作的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修志工作。开展旧志典籍普查、整理及专题研究工作。  
4.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坚持“互联网+地方志”的理念,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依托呼和浩特地情网,逐步建立地方志书全文数据库、呼和浩特市地方志公共微信平台,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旗县区两级地情网站(网页)全覆盖,为实现国家、自治区、市、旗县区四级地方志资源共享做好基础性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地情信息服务。
5.强化地方文献资料征管工作。完善地情文献资料征管体系,充分发挥方志馆(资料室)的藏书、阅览、研究、展示功能。逐步建立地方志资料报送制度,加强志书交换和资料购置工作,形成各级各单位报送、地方志系统交换和多种渠道购置“三结合”的资料征集体系。广泛收集区内外的各类志书、各种地情书籍及家谱、族谱、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等不同载体不同类型的地方文献资料,做好收藏、保管、开发和研究工作。
6.加强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普及地方志知识,推动地方志成果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推动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呼和浩特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7.加强方志理论研究。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和地方志业务骨干开展方志理论与地情专题研究,重点研讨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大业务和基础理论问题,力争出版一批方志理论、旧志整理、地情研究等方面的成果。
8.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全面启动我市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力争2018年完成首轮市、旗县区两级地方志蒙古文翻译出版工作,2019年完成二轮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开创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并举工作的新局面。
9.加强队伍建设。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等形式,加强与区内外地方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工作队伍,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即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统筹解决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开创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研志的社会氛围。
(二)保障措施
1.加强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旗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机构编制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部门要按照承编分志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修志人员,稳定修志队伍,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针对人员短缺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通过兼职、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2.确保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方志事业的经费投入,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匹配、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设立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修志、编鉴、出版、开发利用、信息建设、文献资料收集保存、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确保设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和志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将方志馆建设和地方志资料数字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对地方志资源的需求。
4.加强制度保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集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总纂)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保障志鉴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事业发展方案、意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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